(2012)周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彩群诉被告赵少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潮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