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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曾凡武与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丁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曾凡武。委托代理人张永文、王丹,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光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述洪,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清芳,公司员工。第三人董丁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武与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董丁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武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董丁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凡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董丁梦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曾凡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鄢 莉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蒋雨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