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曾凡武与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丁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曾凡武。委托代理人张永文、王丹,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光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述洪,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清芳,公司员工。第三人董丁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武与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董丁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武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董丁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凡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董丁梦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曾凡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鄢 莉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蒋雨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