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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执民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岑文元、施金凤与廖武、李涛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文元,施金凤,廖武,李涛,乐挺,郭彦召,王磊,田茂均,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岑文元,农民。系被害人岑某之父。申请执行人:施金凤,农民。系被害人岑某之母。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岑忠达,农民。被执行人:廖武。被执行人:李涛,农民。被执行人:乐挺,农民。被执行人:郭彦召,农民。被执行人:王磊,农民。被执行人:田茂均,农民。被执行人:黄杰,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岑文元、施金凤与被告人廖武、李涛、乐挺、郭彦召、王磊、田茂均、黄杰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岑文元、施金凤依据该生效判决申请本院执行,要求义务人廖武、李涛、乐挺、郭彦召、王磊、田茂均、黄杰等连带赔偿他们经济损失共计243400元。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现已被执行;被执行人李涛、郭彦召、王磊、田茂均、黄杰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缓等。上述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乐挺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现羁押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休克监狱。被执行人乐挺与其前妻马飞共有一套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山景苑13号楼303室住宅;同时,根据生效的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马飞应补偿乐挺50万元,分别于2012年至2016年的元旦各支付10万元。201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共有住宅进行评估。2012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岑文元、施金凤以其与被执行人就赔偿事宜正在积极协商为由,请求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待协商结束后,视情是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岑文元、施金凤在执行期间申请程序终结,系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71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双方协商未成,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严建雄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阮秋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