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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珈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珈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58号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江景大厦27层k2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勇、姚飞,均系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珈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珈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珈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