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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傅洪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傅洪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28号原告:陈建军,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傅洪程,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灵桥路255号中宁大厦20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傅洪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