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邳铁督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264屈艳秋与王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艳秋,王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邳铁督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屈艳秋,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宜明,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屈艳秋诉被执行人王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邳铁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被告王宜明于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屈艳秋借款210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5元由被告王宜明负担。”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宜明的存款22万元整,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永刚执行员 周力文执行员 冯宪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