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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索普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晟延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索普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晟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65号申请人深圳市索普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嘉麟豪庭B座802。法定代表人钟李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维,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晓军,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晟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栋1505B。法定代表人尹一荣。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450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6084元的财产,并已由洪云(440301198104082719)、杨海卿(440203195803162121)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晟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6084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深圳市索普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洪云、杨海卿名下用于担保的在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2312、2313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胡征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