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运鸿与汪连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连波,赵运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12-2号申请人汪连波,男,农民。被执行人赵运鸿,男,商南县城关希望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赵国江,男,系赵运鸿之父。赵运鸿与汪连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连波于2012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中赵运鸿返还汪连波已支付的医疗费4473.65元的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运鸿法定代理人赵国江与申请执行人汪连波经算帐商定由赵运鸿给付汪连波现金3253.65元,赵国江于2012年1月6日交案件执行款3253.65元,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汪连波于2012年1月16日领取案件执行款3253.6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中赵运鸿返还汪连波已支付的医疗费4473.65元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