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景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北庆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衡水奥诺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庆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衡水奥诺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河北庆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宝,该公司职工。被告衡水奥诺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庆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奥诺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庆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奥诺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