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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吕俊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俊伟,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鄢陵县。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10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8日被本院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俊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吕俊伟与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大碶街道沿山河北路35号附近时,与尹某驾驶的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造成事故。公安民警在处理该起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吕俊伟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带至本区人民医院提取了被告人吕俊伟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吕俊伟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75.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俊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全某、尹某的证言,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北仑区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血液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无驾驶证的查询情况说明,浙B×××××二轮摩托车车辆信息,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俊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俊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俊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