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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贡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尚、张知行、夏慧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尚,张知行,夏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贡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尚,男,1972年6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知行,男,1935年6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夏慧文,女,1937年8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0)贡井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尚、张知行、夏慧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知行所有的位于贡井区筱溪街的房产依法委托自贡中天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现经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张知行所有的位于贡井区筱溪街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云亮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汪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