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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仲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雯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雯,陕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周雯。委托代理人张振国。被执行人陕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哲。周雯与陕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571号裁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42.72元,仲裁费1052元,公告费80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周雯与陕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雯放弃其他执行要求,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向本院书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5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刚代理审判员  宋原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