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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魏建兵与赵利花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兵,赵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魏建兵。被告赵利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兵与被告赵利花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建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9元,由原告魏建兵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