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魏建兵与赵利花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兵,赵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魏建兵。被告赵利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兵与被告赵利花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建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9元,由原告魏建兵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