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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苗建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315号。法定代表人谢广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静。被告苗建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