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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彭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彭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6065号一层。负责人赵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贺娟红,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1963672。委托代理人林涣毅,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彭林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被告彭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6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