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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王诗学与三侨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学,三侨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0号原告王诗学。委托代理人孙霄阳,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侨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亚杰。委托代理人钟海林,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诗学诉被告三侨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