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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王广晨。委托代理人韩飞。被告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卢鼎。委托代理人吕莹。委托代理人田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晨诉被告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晨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王广晨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唐爱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