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戢建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戢建军,绰号“军军”,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简阳市。2006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未遂)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2011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90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戢建军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戢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戢建军伙同钟洪付(已判刑)、吴建(已判刑)、张家贵(在逃)乘坐唐仕伦(已判刑)驾驶的川ABV9**号面包车到本市新南路42号附1号的“宝贝衣橱”铺面,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铺面门撬开,盗走童装、童鞋、礼品盒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520元)。后又到本市解放路一段73号附16号“和睦人家房地产公司”铺面,将被害人张某某铺面撬开后,盗走一台菲利浦105S11型显示器、一个845PE型主板、一个希捷酷鱼牌40G硬盘、一个AMD1800型CPU、一个NEC牌DVD光驱、一部佳能A60型数码相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376元)。被告人戢建军伙同钟洪付、吴建、唐仕伦、张家贵等人采用同样手段,于同年6月28日凌晨在本市二环路北三段145号铺面,撬开被害人袁某某铺面门后,盗走不锈钢水槽、水龙头等物品共139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68元)。同年7月5日,在本市一环路北四段207号铺面,将被害人林某某铺面撬开后,盗走炉具、燃气热水器、电饭煲、抽油烟机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7015元)。同年6月14日,被告人戢建军伙同钟洪付等人在本市帘官公所街57号,将被害人张某某铺面门撬开,盗走489条诗奈尔牌各款男裤、女裤、141条贝雪儿牌牛仔休闲裤、48件各式上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791元)。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戢建军在四川省越西县古二村一建筑工地被公安干警挡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挡获经过;物价鉴定结论及进货单据;指认现场照片;案件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资料;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戢建军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戢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2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戢建军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戢建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戢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龙军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加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