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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新平与深圳市创兴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68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兴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丛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平,男。上诉人深圳市创兴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市创兴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赵新平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该案件管辖地法院应该是合同履行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为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赵新平未对一审裁定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深圳市创兴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赵新平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创兴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合符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深圳市创兴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深圳市创兴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赵新平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为由上诉主张该案件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其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