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68号原告金某某,住图们市。被告俞某某,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