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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68号原告金某某,住图们市。被告俞某某,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