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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梁某甲、张某与梁某乙、梁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梁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梁某甲。原告张某。被告梁某乙。被告梁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张某与被告梁某乙、梁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乙、梁某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