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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汉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钟明芝与陈柄勋、陈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芝,陈柄勋,陈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汉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钟明芝,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柄勋,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顺清,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3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柄勋、陈顺清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36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