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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水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章某某。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法院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镇安居小区c幢一单元101室一间房屋(地号为4-b.vi-620-1-204,所有权证号为04a0083680)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安居小区c幢一单元101室一间房屋。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乃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顺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