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段绍杰与深圳桓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绍杰,深圳桓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段绍杰。被告深圳桓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8号东莞外贸大厦主楼四层403、404。法定代表人李雨泽。原告段绍杰诉被告深圳桓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