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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段绍杰与深圳桓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绍杰,深圳桓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段绍杰。被告深圳桓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8号东莞外贸大厦主楼四层403、404。法定代表人李雨泽。原告段绍杰诉被告深圳桓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