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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蔡兹良与王亚芬、王信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兹良,王亚芬,王信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力健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蔡兹良,男,1953年1月3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亚芬,女,1965年1月5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信祥,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力健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北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12345678。法定代表人王信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兹良与被执行人王亚芬、王信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力健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亚芬、王信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力健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兹良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