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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757号原告王某。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漪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