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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某某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黄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某某初字第2750号原告邢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劭扬、洪惠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郑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5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万元,黄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本院(2011)金某某初字第2062号判决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2011年6月5日被告黄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上述1-2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某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某某、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邢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9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5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陈 瑛人民陪审员  马劭扬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