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怀林与被执行人张淑珍、邢贵山、邢贵林,邢贵峰、邢桂芹、邢桂、邢桂华、邢桂兰、邢桂清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林,张淑珍,邢贵山,邢贵林,邢贵峰,邢桂芹,邢桂芬,邢桂华,邢桂清,邢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赵怀林,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淑珍,女,193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邢贵山,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邢贵林,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邢贵峰,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邢桂芹,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邢桂芬,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邢桂华,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邢桂清,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邢桂兰,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赵怀林与张淑珍、邢贵山、邢贵林,邢贵峰、邢桂芹、邢桂、邢桂华、邢桂兰、邢桂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淑珍、邢贵山、邢贵林,邢贵峰、邢桂芹、邢桂、邢桂华、邢桂兰、邢桂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2年2月3日,依据判决将原所有人邢国春的房屋更名为申请人赵怀林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