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游巧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女。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叶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5日、9月9日,被告人游某某分别携带旧手机8部、手表3块、打火机60个等货物经罗湖口岸入境,��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并两次对其处以行政处罚。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游某某再次携带6部手机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后逃离海关旅检现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表、行政扣留凭单及保管单复印件、海关处罚记录;2、被告人游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4、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查获手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游某某当庭承认控罪,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游某某系初犯,归案后有认罪和悔罪表现;2、游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其有精神疾病需要治疗。请求对游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游某某携带旧手机8部、手表3块、红酒7瓶经罗湖口岸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2011年9月9日,游某某又携带打火机60个、纽扣电池4000个、男单鞋2双、美肤泥6瓶经罗湖口岸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对其处以行政处罚。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游某某再次携带6部手机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后被告人游某某趁海关人员不备,放弃通行证逃离海关旅检现场。2011年10月26日下���,被告人游某某从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海关人员发现,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经查,涉案手机系被告人游某某于同日在香港上水火车站,向货主“阿某”(男,香港人,具体身份不详)所取得的。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游某某携带物品走私入境,在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村附近交货,带工费为港币8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立案的过程。2、被告人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游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查获经过、旅检现场记录、查获手机照片,证实被告人游某某于2011年9月16日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查获手机6部未向海关申报。4、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及当事人陈述表两份等,证实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游某某携带��手机8部、手表3块、红酒7瓶经罗湖口岸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上述物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1年9月9日,游某某又携带打火机60个、纽扣电池4000个、男单鞋2双、美肤泥6瓶经罗湖口岸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没收上述物品,罚款人民币1500元。5、行政扣留凭单及保管单,证实涉案走私物品的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扣留、保管。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游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鉴定结论:偷逃税额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游某某涉案三次走私货物的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9989.2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通货物罪。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以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旧手机8部、打火机60个等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阮 玮审判员 涂平一审判员 钟 华��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彦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