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志强,男,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