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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志强,男,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