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126号申请赵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巨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西安市周至县轻工机械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的标的是1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共给付赵某某24万元。且赵某某表示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