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新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新县桃城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新县第二建筑公司,大新县桃城第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大新县第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光被执行人大新县桃城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农绍民申请执行人大新县第二建筑公司依据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大新县桃城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4520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4520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5000元,共计160208元,限于2012年1月30日前给付135716元,尚欠24492元限至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2)案件受理费3204元,申请执行费2126元,共计53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定全审 判 员 凌其伟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