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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邵柏春与李林琳、杨日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柏春,李林琳,杨日新,郑业泉,吴军,张友武,彭子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邵柏春,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林琳,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杨日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郑业泉,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军,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友武,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彭子富,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柏春与被告李林琳、杨日新、郑业泉、吴军、张友武、彭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柏春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林琳、杨日新、郑业泉、吴军、张友武、彭子富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9104.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邵柏春名下位于合肥市上城国际新城樱花苑1幢商**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柏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林琳、桑龙、杨日新、郑业泉、吴军、张友武、彭子富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9104.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史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