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寇子其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子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刑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子其。因本案于2011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寇子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绍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寇子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寇子其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寇子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寇子其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寇子其撤回上诉。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余 洪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