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施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汪某某,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某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东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迎宾路9号。代表人:XX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结算、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