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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金与被执行人孙长福、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孙长福,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付金,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中水一局职工,住永吉县口前镇。被执行人:孙长福,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郭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付金与孙长福、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孙长福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元(含执行费5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