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一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1950号原告:胡某甲,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胡某乙,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宏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