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渊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渊,男,1991年9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秦安县,农民。2011年5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渊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渊喝醉酒后在网吧闹事,被朋友王某2、王某2的网友李某及李某的同事被害人王某1(女,18岁)送到本市高新区双水磨村百度宾馆休息。在宾馆内,被告人王渊将被害人王某1拉进309室,不顾被害人王某1的反抗,强行与王某1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渊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王某2、余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渊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渊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执行至2014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