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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方跃进与告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跃进,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方跃进,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劲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跃进诉被告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跃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方跃进承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