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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玉焕与青岛华晨润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焕,青岛华晨润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张玉焕(公民身份号码3709826********)。委托代理人梁学宝(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5********)。被告青岛华晨润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无),住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华山一路510号。法定代表人褚建,经理。原告张玉焕与被告青岛华晨润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华晨润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焕撤回对被告青岛华晨润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玉焕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