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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第0003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被告朱某,男,生于1968年12月14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 陈 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