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雪丽与孙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丽,孙月华,李建民,杨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高雪丽,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月华,女,汉族,年龄、职业不详。被告:李建民,男,民族、年龄、职业不详。被告:杨月玲,女,汉族,年龄、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丽与被告孙月华、李建民、杨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雪丽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雪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雪丽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霍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