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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奉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上××科××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上××科××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奉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上××科××司,××号。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原告蒋某某为与被告上××科××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巧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40万元及赔偿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利息损失(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暂计利息4373元)。因原告蒋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被告明确信息,本院认定本案无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裁定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巧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