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树兵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兵,张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陈宜保,马秀云,刘永梅,陈雅倩,陈不凡,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树兵,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襄垣县北底乡东岭上村。2011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瑞,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张家庄南街**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该公司经理。地址:襄垣县新建东街226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军,该公司经理。地址:襄垣长兴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晓慧,该公司经理。地址:襄垣县长兴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宜保,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汤南村*组小李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秀云,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汤南村*组小李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梅,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民委员会*组**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雅倩,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民委员会*组**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不凡,男,200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民委员会*组**号。法定代理人刘永梅,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民委员会*组**号。襄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树兵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宜保、马秀云、刘永梅、陈雅倩、陈不凡诉原审被告人王树兵、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民事赔偿一案,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原审被告人王树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原审被告人王树兵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瑞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在该保险合同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宜保、马秀云、陈雅倩、陈不凡、陈道波的死亡补偿费人民币458880元、丧葬费15834元、停尸、抬尸、消毒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运输尸体费7000元、食宿费6000元。赔偿陈道顺误工费12133.33元,陈道利误工费6933.33元,刘永梅误工费9148.53元。赔偿父亲陈宜保生活费3275元、母亲马秀云生活费37077元,儿子陈不凡生活费71785元,共计700220.19元。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襄垣县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树兵、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丽萍审 判 员 武晋堂代理审判员 范 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妍发还提纲襄垣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树兵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宜保、马秀云、刘永梅、陈雅倩、陈不凡诉原审被告人王树兵、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损害赔偿一案,你院作出判决后,王树兵、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现发回你院重新审理,望重审时注意解决以下问题: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应当规范化量刑的十五种常见罪名之一,而原审案卷中并无规范化量刑的相关材料。二、原审判决民事赔偿总数为700220.19元,但是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只有660780.19元,二者不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宜保、马秀云的诉讼代理人却为三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