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王新贵、王志法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贵,张永富,王志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富。原审被告王志法。上诉人王新贵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富、原审被告王志法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