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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旻旻与俞红娟、马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旻旻,俞红娟,马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1号原告:张旻旻(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603270019),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红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2043447),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马国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1160093),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旻旻与被告俞红娟、马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旻旻撤回对被告俞红娟、马国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张旻旻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