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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再春与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再春,周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叶再春,农民。被执行人周建波,农民。本院在执行叶再春诉周建波(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再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周建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再春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