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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权开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开武,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开武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权开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权开武伙同权飞(已判刑),推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施家渡陈家30号租房,窃得被害人李求顺衣袋内现金7000元及手机1只,共计价值7256元。案发后,被告人权开武在因本案被网上追逃期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另被告人权开武退出赃款35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权开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求顺的陈述,同案犯权飞的供述,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权开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权开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权开武的盗窃系夜间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权开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权开武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权开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权开武结伙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海云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