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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修成与高云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成,高云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王修成。委托代理人孙定海。被告高云根。委托代理人何士钢。原告王修成与被告高云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海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修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定海、被告高云根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士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修成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高云根。2010年5月6日,在翻建被告高云根承包的陈能康所属的房屋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身体多处严重受伤。201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对当事人、时间、地点、事由、已支付金额、赔偿项目、后果等作了具体约定。2011年6月8日,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在意外中受伤导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医院对L2椎体行手术内固定治疗,该情况构成人体损伤玖级伤残;护理时限为伤后120天左右,营养时限为伤后90天左右。(伤残鉴定意见书原件在(2011)绍民初字第2210号案卷中)。鉴定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被告乘人之危,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云根辩称,王修成是我雇佣的小工。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双方在2011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全部是原告代理人写的,被告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的行为,当时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今后无其他纠纷,根据协议双方的事故已处理完毕,双方已无任何纠纷,故我方不同意撤销该协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修成系被告高云根的雇员。被告高云根在承包了陈能康的房屋翻修工程后,雇佣了原告王修成等人进行施工。2010年5月6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王修成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2011年4月30日,原告代理人孙定海起草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高云根支付给原告王修成前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复查费等共计人民币30800元;双方就本次事故为一次性解决,今后再无纠葛,不得反悔。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孙定海、何士钢作为见证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名,被告高云根按照该协议已支付30800元给原告王修成。2011年6月8日,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在意外中受伤导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医院对L2椎体行手术内固定治疗,该情况构成人体损伤玖级伤残;护理时限为伤后120天左右,营养时限为伤后90天左右。鉴定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协商未果,遂以原被告所签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于2011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酿成纠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协议书原件、收条原件以及原、被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之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本案所争议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并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原告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主要是协议显失公平,因此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具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之一,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订立合同时”这一重要时间概念,其时原告未表明其伤残等级,被告赔付的款项未见显失公平之处。故对其要求撤销双方于2011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修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修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