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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苗苗与崔英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65号申请人:姜苗苗,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崔英海,男,汉族,住高唐县。申请人姜苗苗与被申请人崔英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姜苗苗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崔英海的保证金。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英海交到齐河县人民法院的保证金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